北京市物理治疗与康复医保报销限制与范围
一、 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二、 本通知中物理及康复治疗项目计量单位“部位”的概念为:四肢以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为界划分部分;躯干划分为颈、胸、腰、骶四个部分;头部为一个部分。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的,3岁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四、 本文报销内容摘自《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注(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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