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病患就医安全之权益并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医院看病实行实名制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在患者就诊挂号时,必须凭病患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单位介绍信等)实行实名挂号”,本院初诊挂号、看诊、检查检验及住院办理等作业严格实施实名制就诊制度。
一、 初诊病患需落实病患实名制规定。
1. 16 周岁以上病患需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 证明资料。
2. 未满 16 周岁的病患需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未办理或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者可使用父母资料先行建档,需出示父母建档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待再次看诊时携带患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医事批价柜台申请基本资料修改;
3. 符合以上条件者,医事批价人员方可为其办理病历号建档及挂号作业。
二、复诊病患均予以开放挂号。
三、有效身份证明认定范围: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医保卡、户口本、驾照、台胞证、护照、暂住证、出生证明、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人保障卡、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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