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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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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十严禁负面清单”管理

为切实保障市属医院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十严禁负面清单”:

  • 严禁任何违反“九不准”行为

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把握“九不准”规定的内涵,把“九不准”作为医院行风建设的“带电的高压线”,严格落实责任制,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 严禁违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严格各岗位和环节管理,严禁发生利用本院职工或他人医保卡虚假挂号、只有医事服务费、无其他诊疗活动、冲抵业务量、降低次均费用的行为,严禁发生虚记、多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行为,严禁发生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严禁发生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严禁发生人证不符、空挂床位住院等行为,严禁发生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禁分解处方、分解检查、分解住院和过度医疗诊疗

行为应根据患者病情,严格遵循临床诊断和技术规范,合理开展各项服务,严禁分解处方、分解检查、分解住院、不合理增加诊疗项目、“术中加价”等分解诊疗和过度医疗行为。

  • 严禁违规销售和诱导患者购买辅具、耗材

诊疗过程中严禁“搭车”销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康复用具,严禁违规销售和诱导患者购买辅具、耗材。认真落实《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医管药〔2018〕1 号),加强外购药品、耗材的管理,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到医院投资、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的场所及院外指定机构购买药品、耗材和辅助医疗设备。

  • 严禁违法违规采购医疗设备、器械耗材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规范采购程序,严禁超标准采购,严禁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缩短采购周期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规格、型号。

  • 严禁违规开展医疗合作

认真落实《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医管改〔2018〕1 号)、《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外转病人及医师外出会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医管医护〔2018〕3 号)相关要求,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应与本院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匹配,严格规范医疗合作项目中的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严禁超范围执业、超授权级别手术操作,严禁科室、职工私自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

  • 严禁违规外转病人

认真落实《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外转病人及医师外出会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医管医护〔2018〕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外转病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外转病人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医师以介绍、咨询、推荐等名义将已来到医院的患者外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牟取私利,严禁擅自引导、介绍患者转入医师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牟取相关利益(包括出诊费、手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

  • 严禁违规外出会诊

严格遵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2 号)、《关于加强北京地区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京卫医字〔2006〕28 号)、《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外转病人及医师外出会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医管医护〔2018〕3 号)要求,规范市属医院外出会诊医师的管理。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严禁擅自外出会诊,严禁私自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严禁违规与商业机构合作

遵照原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对医务人员通过商业公司预约挂号加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清理工作的通知》(京驻委监察〔2016〕3 号)要求,严格规范与商业挂号网络平台的合作,严禁医院和医生违规与商业机构合作、预约挂号加号及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严禁倒卖号源、床位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严格贯彻《北京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分工方案》相关要求,加强院内重点岗位人员管理,堵塞漏洞,扎实做好防范打击“号贩子”“网络医托”的经常性工作,坚决杜绝内部人员倒卖勾结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秩序。各医院应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科室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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