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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5
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实务的解释相对模糊。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经发布,在业内瞬间燃起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欣喜感。
历时6年,修改20余稿,收到400余条反馈意见……一串串数字,收获无数点赞,也揭示了这部法规出台过程的艰辛。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胡晓翔说:这是学界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解释》吸纳了基层司法实践的广泛需求与有益探索,在不抵触原则下,有效因应了实务里大量纠结的情形。
作为一名具有医学与法学双学位背景的律师,刘晔认为,这是迄今为止最具进步性、科学性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本司法的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以鉴定人而不是鉴定机构为本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医疗活动实践。”
澳门新葡游戏网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樊荣从事调解医疗纠纷相关工作多年,对《解释》的细化程度给予了高度认同。“《司法》给了我们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与底气,将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顺畅。”樊荣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如是说 。
亮点一:增加担责主体
《解释》表述: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樊荣释义:这条规定对医院更加公平公正。过去,即便患者因为药品或者器械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由于找不到厂家,一般只能状告医院。虽然医院可以向厂家诉讼追偿,但过程冗长,增加司法诉讼流程。现在,当患者因产品责任状告医院后,医院便可直接申请追加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亮点二:将医疗美容纳入适用范围
《解释》表述: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樊荣释义:传统上,医疗机构对医疗美容方面的医疗纠纷比较头疼。因为美容不是狭义的医疗,医调委通常不予受理,医责险也不予理赔。一旦出现纠纷,甚至有些地方不是参照《侵权责任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其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范围,相关部门将更容易应对类似案例。
亮点三:鉴定更具科学性
《解释》表述: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樊荣释义:《侵权责任法》“当时的医疗水平”体现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但对这句话的理解各有不同。而《解释》则进一步完善了对这句话的解释。众所周知,欠发达地区与一线城市的医疗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曾经,有偏远地区的法官认为,“北京同级医院能够治好的疾病,这家医院不能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现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将会有所改变。
亮点四:为专家会诊卸包袱
《解释》表述: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樊荣释义:曾有观点提出,医院邀请外院专家参与本院会诊,如果在过程中出现明显过失的,会诊专家应与邀请单位共担责任。而《解释》规定由邀请专家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更符合实际工作,有利于保障专家参与会诊的积极性,也利于邀请专家的医疗机构业务水平的提高。
亮点五:新赔偿标准防“拉管辖”
《解释》表述: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樊荣释义:该条款专门针对部分患者的“拉管辖”行为而制定。如果患者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受到损害,其赔偿计算标准远低于一线城市。为了追求更高的赔偿标准,个别患者会特意到北京某医院简单就诊,在医院及医生不知情且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大医院显然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却莫名其妙成了被告。而案件最终的赔偿标准会按照北京计算。这无疑会对大城市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增加了一线城市大医院的诉累,更增加了异地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而随着《解释》出台,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亮点六:为处置危急患者吃定心丸
《解释》表述: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胡晓翔释义:关于危急患者处置的知情同意问题,敏感且复杂。《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已有文件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在实践中欠缺指导性。《解释》细化了相关规定,尤其是针对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况,极具实践意义,医生知道应该如何处理相关情况。
亮点七:变机构鉴定为人本位鉴定
《解释》表述: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刘晔释义:以往,医疗损害案件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等鉴定,这种机构鉴定欠缺科学性与法律性,应该回归人本位鉴定。过去,鉴定人通常由法医担任。现在,《解释》要求确定专家来担任鉴定主体。
《解释》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在胡晓翔看来,还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例如,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一方面涉及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判定,还涉及技术鉴定,急需出台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关于鉴定主体,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医跨行鉴定,对于临床医疗领域,其欠缺专业性。“可惜,《解释》在这一方面基本没有涉及。”胡晓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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