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整顿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我院针对门、急诊患者代开药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55号)》要求: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参保人员家属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家属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确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开药。对于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
二、连续代开药三个月后需要患者本人复诊。若因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来院就诊的,需请辖区(社区)家庭医师上门随诊后开具相关情况说明,交予就诊医师。
三、门诊代开麻精类药品必须填写《麻精类药品代领委托书》(诊间提供),并持患者、代开药家属双方身份证件以供查核。
四、自费代开药提供患者本人和代开药家属双方身份证件。
五、急诊就诊患者、需要皮试的药品不可代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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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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